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Saturday, December 5, 2015

可負擔房屋?

在這個許多房屋被當作牟取暴利的商品,而不僅僅是用來滿足基本需求的年代,民眾距離居者有其屋已越來越遙遠。

當政府意識到屋價高漲,越來越多人承擔不起房屋時,竟然推出了高達四五十萬令吉的“可負擔房屋”,價錢高得讓許多中低下收入者根本負擔不起。

但是,根據國際標準,怎樣才算是可負擔房屋呢?這可從房價中位數收入中位數比看出。當房價中位數低於年收入3倍時,其實才算是可負擔房屋。

等級
可負擔指數(房價中位數/收入中位數)
極度負擔不起
5.1倍以上
嚴重負擔不起
4.1倍至5
中等負擔不起
3.1倍至4
可負擔
3倍或以下

在此標準下,登嘉樓、吉隆坡、檳城及沙巴的可負擔指數分別是5.55.45.25.1,皆被列為極度負擔不起的州屬。在馬來西亞,只有馬六甲的可負擔指數低於3,真正被視為可負擔房屋。


檳城人2014年的年收入中位數是56424令吉,可負擔的房價理應是169272令吉(年收入的3倍)。倘若屋價超過282120令吉,就會被視為極度負擔不起的房屋了。因此,那些高達三四十萬令吉的房屋,其實對很多人來說,根本極度負擔不起。

政府要做的,不是一直幫忙發展商推銷高達三四十萬令吉的“可負擔房屋”。如果房屋成本真的那麼貴,無法做到居者有其屋,那其實政府還可透過很多種方式,提供房屋給人民。

政府應該透過發展商/本身退出更多低於20萬令吉的可負擔房屋、中廉價屋或廉價屋,讓人民真正負擔得起。

政府其實可推出更多人民組屋,讓低收入群體有瓦遮頭。其實人不一定要買屋子的,有時一輩子租屋也是一種選擇。

政府也可推出更多共享擁有權房屋計劃,即讓政府承擔某個百分比(如30%),因此購屋者只需支付70%的屋價,但屋主對屋子有100%的自主權。差別只是在賣屋子時,只能索回70%的屋價。

政府可恢復租買制度,讓租戶每月支付可負擔的租金。但支付的租金達致房價後,就可獲得房屋的擁有權。

其實,政府可以做的,當然還有很多…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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