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Saturday, November 8, 2014

執法,能省下更多錢!

走在路上,看到周圍的人違規已習以為常,到處都有人亂丟垃圾、非法停車、超速等。

有時要求政府加強執法時,當局的其中一個理由就是人手不足。但是,這個理由能否成立呢?

首先,要看該部門的預算,是否可能增加預算?若不能夠,是否能夠削減同一/其他部門的開銷,然後提高執法單位的預算,這時就涉及了哪些事情需要優先及重點處理的思考了。

我認為,加強執法,除了能改善社會狀況,也能省下更多成本。

舉例,若增加一些人手加強執法,多取締亂丟垃圾的人,除了可收取一些罰款,還能省下聘請清潔工人的費用。

越多人亂丟垃圾,政府就需聘請越多清潔工人打掃。若清潔人手不足導致打掃不乾淨,將會引發衛生問題,可能引來老鼠、蚊子等,到時出現更多骨痛熱症等病症,將會增加醫療開銷。若民眾把垃圾丟進河流或水溝等,則可能引發水災,到時又損失不淺了。發生這些問題後,政府又需要花錢挖深河床,把垃圾挖出來。

當局清理了這些垃圾後,又需要把垃圾載去處理。有些拿去垃圾土埋場的,就需要佔用土地。若是載去焚化爐的,又需要浪費能源焚燒垃圾,而且還會釋放有毒廢氣污染環境。

這樣子計算下來,增加執法人員的成本看起來低很多吧,甚至可以從清潔工人那邊調一點人手過來執法。但是,亂丟垃圾帶來的連鎖問題卻需要消耗大量的社會成本。所以,哪樣工作應優先處理呢?

當然,若突然加強執法,肯定會引起一些人的不滿,因為他們已經習慣亂丟垃圾了。這時政治人物就有一點政治考量,擔心流失選票了。但從另一個角度來想,雖然加強執法可能會引起部分違例者的不滿,但若能夠改善整個大環境的問題,環境乾淨了、道路通順了、駕駛人士安全了,那不是吸引更多選票嗎?若政府當局有點政治意願,早就應該加強執法了。

同樣的道理,非法停車、超速等事件,都可能衍生很多問題。非法停車導致交通阻塞,交通阻塞浪費人家的時間,降低生產力,而且塞車將會浪費更多汽油及釋放更多廢氣,有些政府看到塞車後,還要花錢擴充道路。超速可能導致交通意外,造成人命傷亡,處理交通意外又需要救護車、警察、醫護人員等人手。很多很多問題,其實都可透過加強執法來預防的。

不過,還有一點值得關注的是,絕對不能盲目執法。嚴格執法的條律必須合理,而且必須提供人們“替代選擇”,否則“強逼”他人犯法後,再去執法,那就不太應該了。舉例,雖然叫人不可亂丟垃圾,但方圓一公里內卻連一個垃圾桶都沒有,那垃圾要丟哪裡?若某個地方的停車位不足,卻又沒有提供良好的公共交通作為替代選擇,這只會“逼到”大家違例停車。有些寬敞的直路寫著時速60公里,但人人駕著時速100公里都覺得沒問題。若大家真的都駕時速60公里,那肯定引起大塞車,反而才是問題呢。


“亂丟垃圾,罰款500令吉” ,這可看了這麼多年的告示牌,究竟是否虛設的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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